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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邹某甲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委会*小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告人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小区*街*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居委会*街*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金檀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加入多个洗钱群,在明知该群内人员使用收款码、银行卡从事转移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赃款活动,为从中获利,被告人林某某提供、联系他人提供收款码、银行卡帮助群内人员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被告人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为从中获利,向林某某提供收款码、银行卡协助林某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害人康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家中上网时,被他人以冒充生日返利的方式骗取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34246.02元。被告人林某某提供自己持有的邹某乙银行账户帮助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25236.21元,并通过被告人邹某甲、邓某某将该款项转至唐某某银行账户中,被告人唐某某将上述款项转移、取现,后由林某某将上述款项存于上线指定账户,四人均从中获利。

2.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害人汪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家中上网时,被他人以冒充生日返利的方式骗取支付宝扫码支付30195元。被告人林某某、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提供邓某某收款码、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几经划转将其中7197元转至林某某提供的邹某乙的银行账户中,后由林某某将上述款项存于上线指定账户,四人均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银行卡2张;

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信息、交易记录,住宿登记记录,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保某某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康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邹某甲、邓某某、唐某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邹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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