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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邓某甲走私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98********,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里**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村**栋**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邓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邓某甲在知悉林某某有渠道自境外购进大麻油的情况后,委托该林为其购买并支付货款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接受委托后,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通过网络联系国外卖家购买大麻油,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将大麻油藏匿在食品内的蒙蔽手段,使用虚假姓名作为上述装有大麻油毒品快件的收件人走私毒品进境,被天津机场海关查获,经称重,共计0.69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已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麻油、快递包裹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邮件快递面单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邓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买大麻油并通过国际快件邮递渠道走私进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侠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邓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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