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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赵某某绑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深圳市**公司职员,群众,**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栋**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栋**单元**号,现住**。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通过QQ、微信聊天认识后,为赚取钱财二人多次预谋实施绑架勒索犯罪,拟定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及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被告人赵某甲为实施犯罪伪造身份证一张,准备带有电击功能的强光手电一个。

为实施绑架勒索犯罪,两名被告人约定在石家庄市见面。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乘坐飞机从广州市抵达石家庄市,入住桥西区**宾馆**房间。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3月29号乘坐火车从保定市抵达石家庄市。29日13时许,两名被告人按照约定在石家庄市**国商城门前见面,对实施绑架勒索犯罪的细节进行完善。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骏怡宾馆大厅被抓获,当晚被告人赵某甲在保定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手机两部,黑色手电筒一个,赵某甲伪造的身份证一张;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林某某登记牌,骏怡酒店结账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林某某、赵某甲手机Sugram软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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