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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赵某某等5人强迫交易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乡**村**号**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道**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2019年4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7********,羌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翁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至4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翁某某、赵某某四人按照林某某的角色分配,在**公路**服务区内设置柜台、粘贴广告、吹嘘药材疗效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购买药材,随后进行暗中加量、磨粉,以磨好的药粉无法出售为借口,以语言控制、纠缠等手段,强迫受害人购买商品。该药材店总交易数额为263958元,林某某获利164214元,罗某某获利21287元,2019年3月17日,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加入后,截止到4月1日,三人分别获利11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等材料;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字某某、杨某某5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春芹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等5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翁某某、李某某强卖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翁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翁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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