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19********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住永吉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吸引微信好友下注实施“吉林快三”赌博活动,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接受赌客投注,之后再将赌资自己坐庄或者投注到赌博网站“济州神话”并抽水渔利。
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告人林某某的其中一个下家。从2020年7月份起,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吸引微信好友下注实施“吉林快三”赌博活动,其通过支付宝收取赌客李某某等人投注,汇总赌资金额后再转给上家林某某并从中抽水渔利。经核算,自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将收取的赌客投注额共计2276892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上家林某某。下注中奖后,上家林某某转回给下家赵某某的赌资金额共计1882443.2元。被告人林某某供述抽水渔利约1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抽水渔利约2万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1日、10月1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单、情况说明、病历材料、暂不收押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县**镇**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为151******68。
2.移送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六部(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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