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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谢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林某某,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5********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24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受孙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分别到其“借壳”成立的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作业务员,另林某某在公司营运初期帮助培训新员工。林某某、谢某某在明知公司无任何销售渠道代加工钻石画就是骗局,仍通过电话或微信直接与被害人联系,按照公司话术,向被害人介绍公司为正规公司信用良好,能在工商等官网上查询核实,钻石画在国外有销路,代加工钻石画轻松便捷有高额回报,有加工合同,同时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客户加盟,领到加工费、奖金和退还保证金的虚假图片和信息,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让被害人先以微信等支付少量订金(后转为保证金),再通过中通快递公司邮寄出钻石画原材料和2份留白合同,货到再让被害人支付剩余的原材料保证金给快递员的方式,骗得每个被害人最多2700元不等的保证金。2019年3月中旬至6月中旬,以上述方式林某某共骗得王某甲、黄某某等101人234060元;谢某某共骗得王某乙、高某某等67人155752元。

2019年10月24日林某某自动到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9年10月29日谢某某自动向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波罗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钻石画、印章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3证人孙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资金计算报告;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加工钻石画有高额回报的事实,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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