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为珠海黄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介绍需要购买进项发票的公司或个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谢某某是东莞市永巨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谢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林某某介绍以价税合计6%-6.5%的价格购买由珠海市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正益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深蓝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4948512.32元,税额719014.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上述发票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抵扣了719014.62元的税款。2017年5月,东莞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先后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案发后,东莞市永巨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补缴了599833.52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黄某某等同案人员的证言,抵扣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林某某、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一册。
3、卷宗内附光盘,移送本案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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