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9月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龙归柏兴西路50号二、三楼非法制造“LANEIGE”、“ELIXIR”、“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同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林、胡二人,并当场缴获假冒“LANCOME”、“KIEHL’S”、“LANEIGE” 注册商标标识的瓶子共计18100个。
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5.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结伙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林某某、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八张。
3.缴获的假冒“LANCOME”品牌瓶子4600个、“KIEHL’S”品牌瓶子4500个、“LANEIGE”品牌瓶子9000个及作案工具打印机器五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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