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均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沙头街银平路以世纪名车汇为门店,纠合被告人翟某某、黄某某(另案起诉)、冯某某(另案起诉)在二手车抵押借贷业务中,利用与借款人签订单方持有的空白合同、模糊借款期限、虚高合同借款额、设置还款障碍、继而以单方认定违约垒高债务、虚构已将抵押车变卖的事实、冒充抵押车新车主抬高车辆回赎价格等方式实施诈骗,并通过彭某某(另案起诉)提供的账户放款以及收受赃款。
2018年7月,被害人袁某某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粤A41****)质押给世纪名车汇,并签订一份空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空白),实际借得款项2.5万元。后被害人袁某某因断供利息3天被告知逾期,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虚构车辆已被卖掉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交付人民币5万元赎车,被害人袁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彭某某的账户中。事后,黄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
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袁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再次将上述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质押给世纪名车汇,并签订一份空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空白),实际借得款项2.4万元。期后,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单方认定被害人袁某某逾期,并由冯某某冒充新车主,虚构车辆已被卖掉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交付人民币5.5万元赎车,被害人袁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彭某某的账户中。事后,冯某某分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害人陈某甲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将一辆白色斯巴鲁汽车(粤AW2****)质押给世纪名车汇,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5日,借款4万元,实际得款3万元。2019年1月5日逾期前,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朋友聂某某联系被告人翟某某商谈抵押续期,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通过假意同意但拒听电话、拖延不给账户收款等行为设置还款障碍,继而以逾期违约为由要求收取高额违约金。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以5.8万元的价格转手给冯某某,并指使冯某某以新车主的名义,虚构车辆被维修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交款13万元赎车,后因被害人陈某甲报警而未遂。事后,被告人翟某某分得赃款9000元。
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骆某某、樊某某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将一辆黑色全新奥迪Q5L质押给世纪名车汇,与被告人翟某某签订空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空白,列明超过3天不还款计算违约金),借款人民币25万元(实际得款242650元)。口头约定期限一个月,先收利息,到期全款赎车。同年2月22日开始至3月7日,被害人骆某某、樊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要求全款赎车,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通过相互推脱、拒绝见面、由黄某某假冒股东前往假意协商等方式故意制造还款障碍垒高债务,虚构要处理车辆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骆某某支付30万元(含5万元违约金)赎车,后因被害人骆某某等拒绝而未遂。
2019年1月31日,被害人钟某某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将一辆全新白色奥迪Q5L质押给世纪名车汇,与被告人翟某某签订空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空白,列明超过3天不还款按合同改车辆),借款人民币20万元(实际得款19.3万元)。口头约定期限一个月,先收利息,到期不退还押金,可继续支付利息维持合同。合同到期前至同年3月7日期间,被害人钟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要求赎车,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通过拖延不发收款账户、拒听电话、相互推脱、拒绝见面、由黄某某假冒股东前往假意协商等方式故意制造还款障碍垒高债务,虚构要处理车辆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钟某某支付23万元(含3万元违约金)赎车,被害人钟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彭某某的账户中。事后,被告人翟某某分得赃款4.6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陈某乙与黄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去本区南村镇ACT汽车小镇处以人民币15.5万元的价格赎回被害人陈某乙质押在该处的奔驰E300汽车,被害人陈某乙再将该车转质押给世纪名车汇,口头约定半年抵押期,并签定一份空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时限、借款时间均为空白)。同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伪造假的质押期限(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3.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杨某某。事后,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9万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彭某某在番禺区东环路被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翟某某在白云区棠安路名豪酒楼被抓获。同月27日,黄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翟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翟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及黄某某、冯某某在实施第三、四宗犯罪事实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0张。
3.案发后,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骆某某、钟某某并获谅解,并已将上述白色斯巴鲁汽车(粤AW2****)、奔驰E300汽车退还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