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坤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肄业,厦门市**歌厅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室。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威海市环翠区居民李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对方向其推荐“中金国际”股票交易软件,并承诺若赔钱将退还钱款以弥补其损失。李某某开通账户后,于2019年8月20日至8月24日多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内转款共计人民币220345.6元,后发现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某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钱款经多次转账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的银行被取现。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8月22日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祥东支行、光大银行漳州市龙海支行取款共计人民币14.89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600余元。被告人翁某某帮助江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8月2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厦门集美灌口支行取款共计人民币13.9万元。共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金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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