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工作单位**贸易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工作单位**公司**栋**服装厂,住深圳市南山区**村**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在**工业区**栋**经营服装加工厂,住深圳市南山区**村**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已判决)自2016年起,收取参赌人员外围“六合彩”下注单,按赔率赔付,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起,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经营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由周某某通过林某甲、林某乙提供的外围“六合彩”投注网站及登录账号上网下注参赌,之后分配利润。周某某为下家徐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在该赌博网站上申请了账号,直接在网上下注,开奖后跟周某某结算。经核实,陈某某自2019年4月起收取“六合彩”投注单,共投注几十万,获利几万元。陈某某的下家被告人毛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收取投注单,共投注几万元,获利几千元;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下半年开始收取投注单,共投注两万余元,获利一千余元。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次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村**街**号**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5月2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村**街**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卷宗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已决犯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建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毛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平台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林某甲、王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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