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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沙县**栋**梯**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号,暂住福建省沙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报,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审查补充侦查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在沙县**酒店**楼“**足浴”经营过程中,根据前来足浴客人的需要,安排何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卖淫女在沙县金立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由被告人白某某负责招揽嫖客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业务手机”安排卖淫女与嫖客在沙县金立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的嫖资由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按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分成。2019年6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某“业务手机”介绍何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卖淫女在在沙县**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6日晚上,卖淫女何某某在沙县**大酒店**房间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与嫖客洪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6月26日晚上,卖淫女郭某某在沙县**酒店**房间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与嫖客张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6月27日22时,卖淫女郑某某在沙县**酒店**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与嫖客陈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陈东英在沙县**酒店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沙县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介绍他人多次在租用的场所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多次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白某某白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某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某黑色OPPO手机两部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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