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楼下无名麻将馆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收取“六合彩”投注资金。被告人潘某甲将每期投注的记录单通过微信发与被告人林某某,在扣除投注金额9%作为其获利后,将剩余投注款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转与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根据记录单到“六合彩”网站进行投注,并根据网站开奖结果,将中注钱款转与潘某甲,由潘某甲向投注人员进行赔付。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楼下无名麻将馆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某甲及“六合彩”投注人员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提取并扣押现金人民币1913元、账本6张、码单彩报4份、白姐露透码1本、R香港十八码1本、生肖灵码表1张、手机1部。
经审计,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24960元(含借款往来50000元,且已扣除9%抽成),林某某转账给潘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867988.88元(含借款往来50000元);现场扣押的2019年11月7日(第123期)、2019年11月10日(第124期)记录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325元。经换算统计,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收取“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971819.5元,林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7071元、潘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6534.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生肖灵码表、码单彩报、白姐露透码、账本、R香港十八码、记录单等物证照片;
2.书证: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金缴款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人员基本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回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客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吴某某、卓某某、陈某某、潘某乙、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20)第017号审计报告、闽海财审字(2020)第017-1号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结伙擅自从事销售“六合彩”的经营活动,非法收取“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971819.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全部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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