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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9********,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4********,黎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行驶至乐东县尖峰镇长安村**石材店G225国道旁时,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长江牌橘黄色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CJ200ZH;发动机号:17100****)盗走,林某某骑着正三轮摩托车,潘某某骑着125摩托车往东方市板桥镇方向逃离。

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39号价格认定书:2020年3月15日陈某某被盗窃的一辆长江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864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两人骑着一辆红色125摩托车驶至乐东县佛罗镇新安村天桥附近时,将被害人范某甲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型号:SDH1P50F****)盗走,后在佛罗镇景观大道旁的石某甲哈密瓜种植地发现被害人石某乙的一辆银蓝色新大洲本田弯梁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H500****;车辆型号:SDH110-16A),林某某和潘某某便将该车一起盗走。

经对银蓝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辆型号比系被害人石某乙的被盗摩托车;经对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辆型号比对系被害人范某甲被盗的摩托车。

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99号价格认定书:石某乙被盗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5025元人民币;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19号价格认定书:范某甲被盗的一辆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585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22日15时许,林某某伙同一名外号叫“发某某”(身份正在核实)的男子骑着红色125摩托车至佛罗镇丹村附近的一片哈密瓜地时,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车辆型号:SDH110-16A;发动机型号:G500****)盗走。

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54号价格认定书:王某甲被盗的一辆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6270元人民币。

4.2019年12月17日,林某某伙同外号:“发某某”男子驾驶一辆黑色铃木王摩托车行驶至乐东县佛罗镇新安村天桥旁的哈密瓜地工棚发现被害人石某丙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辆型号:SDH110-19A;发动机号:G502****)停放在瓜地工棚内,便一起将该车盗走。

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21号价格认定书:石某丙被盗的一辆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4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一辆新大洲SDH125-7D型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335****)、一把T型撬锁工具、一部OPPOA 7手机、一顶米白色的帽子、一把小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部vivo XPS Plus手机,一条格子长袖衬衫,一顶黑色网球帽;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

3. 证人黄某某、石某甲、范某乙、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石某乙、范某甲、石某丙、王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39号、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99号、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19号、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21号、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154号;

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林某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潘某某的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林某某的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对扣押的一辆新大洲SDH125-7D型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335****)、一把T型撬锁工具、一部OPPOA 7手机、一顶米白色的帽子、一把小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部vivo XPS Plus手机,一条格子长袖衬衫,一顶黑色网球帽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

2020年7月15日

附:1. 被告人林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 一辆新大洲SDH125-7D型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335****)、一把T型撬锁工具、一部OPPOA 7手机、一顶米白色的帽子、一把小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部vivo XPS Plus手机,一条格子长袖衬衫,一顶黑色网球帽(现扣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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