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7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巷**号,住广东省**市**区**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区**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道**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年7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因严重疾病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在网站上看到“如何网络赌博平台上套利”的文章后,其本人在多个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申请成为代理,利用赌博平台“首充返利”及“返还佣金”等机制 ,通过每把在“庄”“闲”两家都投注的方式,在赌博平台“薅羊毛”,获取利润。2020年3月,林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为牟利,密谋通过在微信好友处购买1000余张虚拟银行卡(包含姓名及银行卡号),并用购买到的虚拟银行卡在“99百家乐”等多个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充值、押注,以“薅羊毛”的方式非法获利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网络赌博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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