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院镇**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院镇**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系夫妻,二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开办深圳市时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并私自刻印公司公章用于经营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于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虚构深圳市时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酒店、深圳***酒店有合作协议,欺骗被害人与其签订《承包酒店旅业合同》并进行投资,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9.3万元、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8.2万元、徐某某人民币18.5万元、李某人民币25.5万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购买房、车某某人偿还债务、生活消费。投资到期后,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无法向被害人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润,遂关闭手机、逃离深圳,致被害人索偿无果。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包酒店旅业合同、被害人提交的银行存款单、收据、还款协议书、查询证明、声明、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四某某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忠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