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3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等人经商议结伙在“拱趴游戏”APP开设“青蛇”亲友圈,召集他人加入微信群进行“十三水”赌博,并雇请被告人蒋某某作为财务经营赌场,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蒋某某受雇为赌场做先期准备、负责上下分、统计并发放股东或拉手的抽水等,每日赚取人民币500元报酬。
经审计,2019年6月24日至7月31日赌资金额达人民币1073043余元;2019年3月至7月31日间,赌场抽水渔利共约人民币12728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07.3万余元、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2.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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