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杨某甲等6人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9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代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1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12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19日补查重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1262020220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杨某乙、陈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广州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相吸引,诱使其他人员上交2900元(人民币、下同)入伙,公司以等级晋升制度刺激团伙成员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并将诈骗所得作为业绩上交,团伙成员按照其上交业绩分成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按照等级获取不同比例的业绩提成。公司在陕西咸阳**、**、**等处设立诈骗窝点,每个窝点设立一到两名管理者,为窝点业务员安排饮食起居并指导新人进行网络诈骗。业务员日常以拉人头入伙和网络交友等方式开展诈骗活动,“拉人头”模式即发展新人上交2900元入伙,上线通过提成方式获利;“网络交友”系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社交账号并假冒年轻女性身份寻找作案目标,以男女之间发展网恋关系为暗示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路费、医药费、购物费、过节费等种种借口骗取受害人财物,窝点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给聊天对象发送语音、视频,以增加诈骗成功率。

20192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王某某、代某某等人被安排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入住,开展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担任生活管理。20197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及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安排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入住,开展诈骗活动,彭某某担任生活管理至731日被查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加入团伙,20192月担任**管理。期间,使用其昵称为“萌萌”“宝宝”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交友方式诈骗陌生网友计9016元;成员王某某入住该窝点期间诈骗被害人张某乙5050元。

2、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至20197月间,使用其昵称为“傻瓜不准你难过”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交友方式诈骗陌生网友41860元;其中诈骗施某某87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至20197月间,使用其微信账号(ML**)通过网络交友方式诈骗陌生网友29728元;其中多次诈骗张某乙(如梦似幻)计18400元。

4、被告人代某某于2018年至20197月间,使用其昵称为“宝宝”和“错过一生”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交友方式诈骗陌生网友计22514元;其中诈骗被害人李某乙600元、余某某2544.5元、应某某2560元、宋某某1500元。

5、被告人李某甲20183月至20197月间,使用昵称为“柠檬不萌但很酸”的微信账号以网络交友方式多次诈骗李某丙计22386.5元。

6、被告人张某甲201811月至20197月间,使用昵称为“找个爱我的人”和“霸气的小公主”等微信账号以网络交友方式诈骗他人8500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400元,骗取车某某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现场查扣的被告人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顾某某、杨某丙、田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陈述笔录,张某乙、施某某、周某某、车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代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向被害人微信取证视频,电话取证录音光盘,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数据,公安部反诈平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家、王某某、代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20年2月27

附:

    1.六被告人均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陆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款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