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介绍人王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介绍下先后投资“国际建业盘”项目、“马尔代夫国际盘”项目、“宇琪慈善基金”项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人际网”项目、“五行归一”项目、“五行比数字银行(CEO)”项目、“天使众筹”项目等虚假项目;被告人林某某以投资上述虚假项目为名,先后建立了若干个微信群发展会员,在微信群中及会员本人微信中通过发语音、文字、图片、视频、录音,向会员宣传上述项目,以返回巨额资金、给予股权等为诱饵导会员交钱报单,并将保单款转给上述介绍人及项目APP平台;上述虚假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并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提成和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组织、领导的“五行归一”项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人际网”等项目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1145人。被告人林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的报单款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男友孙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抓获,孙某某母亲林某乙为其共犯现在逃。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在逃的情况下,仍帮助林某乙宣传、策划“五行归一”项目、“满星云数字货币”项目等虚假项目,并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犯罪嫌疑人林某乙收取会员报单款,累计收取报单款420余万元;上述虚假项目以国家支持,利润分红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并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提成和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下线人员。犯罪嫌疑人林某乙组织、领导的“五行归一”等项目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100人。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投资多个虚假项目为名,在微信群中宣传项目,以返回巨额资金、给予股权等为诱饵诱导会员参加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提成和返利依据,骗取财物;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林某乙以投资多个虚假项目为名,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提成和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并且林某乙在逃的情况下,仍帮助林某乙收取报单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不认罪认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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