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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杨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7时许,在**县**镇**村,杨某乙因其邻居杨某己家门口整理花圃之事与杨某己发生争吵,后杨某乙持木棍殴打杨某己,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的哥哥)和杨某甲(杨某乙的儿子)也冲上前参与殴打杨某己,被杨某丙劝开后,杨某己跑到杨某丁家躲避,过了一会儿,杨某己从杨某丁家走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乙的老婆)、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弟弟)伙同杨某甲四人又冲上前殴打杨某己,造成杨某己受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7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到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甘某某、杨某丁、王某某、杨某戊、林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己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5.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7月20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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