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并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在嫌疑人**PAN、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策划下在互联网上搭建并于2015年5月上线运营www.**.com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平台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用户(即会员)在“VIP升级区”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用户累计消费满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可对应获得或晋升为铜级、银级、金级、钻石级等VIP用户等级资格,同时获得“普通店铺”的用户“职称”。VIP用户将“分享链接”推荐给他人,他人点击“分享链接”注册成为用户后,即成为该“分享链接”用户的一级下线,以此类推组成层级。同时根据至少三条下线中用户的“职称”级别,通过“三三拱升”的方式晋升用户职称级别,用户“职称”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普通店铺、资深店主、销售经理(或市场主管)、销售主任(或高级市场主管)、销售总监(或市场总监)、全球销售副总裁(或全球市场销售副总裁)。2017年11月份以后,云****将职称晋升依据修改为本人以及直接或间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积分制,职称对应修改为LV1、LV2、LV3、LV4、LV5、LV6,对应的积分为2000以下、4000、8000、16000、32000、32000以上。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先后加入云****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以后,在深圳市龙岗区或坪山区的住处、办公室等地,积极发展下线,同时通过在组建微信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云****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的方式积极宣传**传销平台并积极发展下线。林某某的下线有李某甲等人,李某甲的下线有黄某甲(另案处理,存疑不捕)等人。

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林某某在平台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7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8层,下线会员(含本人)有29222个,直推会员有24人,奖励金额汇总92730.25美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平台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0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含本人)有24873个,直推会员有3人,奖励金额汇总76585.931美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证人黎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姜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林某某的保证人廖某某,李某甲的保证人李某丁。林某某的联系电话135*******,廖某某联系电话136******;李某甲联系电话180*****,李某丁的联系电话1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