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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村**社。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村**街**号**号楼**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居委会**号**幢**单元**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薛某丙、邓某某、雷某甲、王某甲、任某某 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10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补查重报。期间3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前后,被害人孟某某(**广告公司法人代表)经**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孟某某实际使用金额为600万,该笔贷款孟某某实际偿还银行150万,剩余的450万由**担保公司代偿。随后孟某某再向**集团旗下**小贷公司贷款400万。至此,孟某某欠**集团850万元。为逼迫被害人孟某某还款,2014年9月开始,**集团多次组织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对被害人孟某某实施暴力催收,并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孟某某实施非法拘禁,限制孟某某的人身自由,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等人采取与被害人孟某某同吃同住、监视其一举一动的方式对孟某某进行24小时轮流看守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通过威胁、恐吓、体罚、辱骂等手段强迫孟某某写下欠条、借条,逼迫被害人签订债务转移支付协议、债权转让等手段将高额利息合法化,最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孟某某个人和公司财产。

2013年3月份,王某乙的叔叔王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王某乙的名义向**集团旗下的**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分别借款400万元和600万元,实际借款人王某丙作为这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借款后王某乙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了**贷款公司的400万元贷款,**贷款公司600万元贷款因王某丙资金缺口,未按时归还。为逼迫王某乙还款,从2013年5月份至2015年3月,王某乙遭到**集团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催收,被告人任某某和陈某乙等最先将被害人王某乙先后分别非法拘禁在**贸易公司办公室、**大酒店等地长达10余天,以同吃同住、不让被害人王某乙脱离视线等“软暴力”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任某某和陈某乙等人因催收不力后将王某乙交给陈某丙(另案处理)催收组继续王某乙的催收工作,将王某乙分别拘禁在**贸易公司办公室、**酒店等地,被告人雷某甲、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对其进行看守,实施非法拘禁防止其逃脱,直到2015年3月,王某乙趁雨夜翻窗逃离。

2014年被害人谢某某与潘某某(已判处刑罚)系多年前相识的朋友。2014年,谢某某向潘某某借款105万,陆续偿还部分资金二人因利息发生纠纷。2015年5月22日,潘某某邀约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另处)、被告人薛某某三人,在**高速路口,将驾车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将谢某某拦截索债。后,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强行将谢某某及女友带至本市青羊区**路**段**草堂店。在该酒店内王某甲、王某丙、薛某某等人轮流看守谢某某,不让其自由活动。2015年5月24日20时许,谢某某交出所驾驶的宝马汽车钥匙和承诺转让两张共计90万元的欠条,并支付1万元催收费用,才让其离开酒店。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公安机关先后将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薛某某、邓某某、雷某甲、王某甲、任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薛某某、邓某某、雷某甲、王某甲、任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薛某某、邓某某、雷某甲、王某甲、任某某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薛某某、邓某某、雷某甲、王某甲、任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提讯证张,换押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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