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邸婕、王敏、邬基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欧歌麻辣范儿”饭店喝酒吃饭。被害人孙某某与其朋友兰某某因此前在“欧歌麻辣范儿”喝酒时与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同桌人有过矛盾而在刚离开饭店不久后又返回饭店,兰某某用剪刀逼住金某某的脖子,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一起与兰某某开始相互厮打,孙某某开始追张某某。在饭店门口,张某某从饭店空调外挂机保护网上捡了一把刀,开始砍孙某某头部、背部、腿部,后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也来到饭店外用拳脚殴打孙某某,在兰某某走出饭店后,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再次殴打兰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某多处受伤、金某某颈部受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头皮及躯干创口至瘢痕形成伴右侧第十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髌韧带断裂及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伴左股骨及胫骨撕脱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膝部损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投案说明、报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病历、刑事判决书、收条、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那江山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玲、唐义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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