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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组织淫秽表演等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集团”总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道**号,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集团”**直播平台客服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直播平台家族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住山东省禹城市**街**花园**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直播平台家族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号,住湖南省沅陵县**镇**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直播平台家族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直播平台家族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8********,汉族,小学文化,**直播平台家族财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住山东省禹城市**小区**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93********,蒙古族,初中肄业,**直播平台家族成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住山东省禹城市**小区**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高中文化,**直播平台主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2001********,汉族,高中肄业,**直播平台主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软件产品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开发区**号,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某乙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某乙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某乙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关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石某某、何某、曹某甲、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麻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王”在**共和国**成立“**集团”,该集团主要从事赌博、色情直播等非法业务,共有“**人”等15个盘口,每个盘口都有自己的负责人。**集团同时自营“彩票”赌博业务,穿插于每个盘口经营的APP内。2019年10月,“**人”盘口经营“**直播”APP,通过在该APP上添加游戏版块,组织中国境内参赌人员利用互联网,以“三公”、“抢庄斗牛”、“红黑大战”、“森林舞会”、“财神到”、“龙虎斗”、“豪车漂移”、“红黑大战”、“跑得快”、“炸金花”、“德州扑克”、“金鲨银鲨”、“二八杠”、“百家乐”、“斗地主”、“21点”等方式赌博,获取非法利益。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直播APP后更换皮肤并更名为“**直播”,但APP内**版块、内容均未改动。

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加入**集团,在“**人”盘口从事客服工作。2016年7月,林某某被安排到财务组,负责帮客户充值上分,后又负责帮客户提现。2017年年底,林某某被安排到第三方财务组,负责联系第四方支付公司为盘口充值提供收款账号,并不定期将平台收入转入第三方财务组提供的收款账号。2019年5月,林某某被提拔为**集团总财务总监,同时还监督“**人”盘口第三方财务组工作,期间,林某某共计获利34万元。2020年1月2日,林某某回到中国后,与某乙、某丙支付、某丁支付、某戊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公司取得联系,介绍上述第四方支付公司为**直播平台转移违法所得,林某某从中收取2‰的费用,共计获利11.4547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集团,在“**人”盘口从事赌博客服工作,后被提拔为客服组组长。2020年3月1日,李某某被调整到**直播平台,与“小**”一同管理客服组,主要负责修改会员的注册信息、处理客户投诉、帮盘口做推广活动时送彩金等内容,直至2020年3月21日李某某请假回国,李某某共计获利35万元。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人”盘口经营**直播平台,该平台通过招聘主播在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供不特定的多人观看,平台通过观众的打赏获利,提取主播直播收入的20%,并通过家族长对主播进行管理。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直播APP后更换皮肤、名字为“**直播”,但APP内**版块、内容均未改动。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直播平台设立第三方财务组,主要负责对接第四方支付公司。2019年5月,林某某被提拔为**集团总财务总监,同时还监督“**人”盘口第三方财务组工作,**直播平台上线运行后,林某某明知**直播平台是组织淫秽表演的平台,仍负责审核该平台的财务工作。林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回到中国后,与某乙、某丙支付、某丁支付、某戊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公司取得联系,介绍上述第四方支付公司为**直播平台提供充值、转账业务。

**直播平台同时设立客服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直播平台系组织淫秽表演的平台,于2020年3月1日被调整到**直播平台后,与“小**”一同管理客服组,主要负责修改**直播会员的注册信息、处理客户投诉、帮盘口做推广活动时送彩金等内容,直至2020年3月21日李某某请假回国。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直播平台“g**家族”家族长,其招募陈某某等29名主播在**直播等平台进行淫秽表演,供不特定的多人观看,并对主播进行管理。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姜某某管理主播、与主播结算直播收益,同时使用被告人关某某的支付宝、银行卡结算,安排关某某记录每天主播上线的情况以及姜某某与主播的结算情况,长达20余天。刘某某从中抽取4%的主播直播收益,共计获利33.6501万元,姜某某从中抽取1%的主播直播收益,共计获利8.4125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作为**直播平台“h**家族”家族长,其招募朱某某(未成年人)等近20名主播在**直播等平台进行淫秽表演,供不特定的多人观看,并对主播进行管理。文某某从中抽取10%的主播直播收益,共计获利8.099795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协助**直播平台家族长“**”(微信名)招募陶某某、“**同学”等主播在**直播等平台进行淫秽表演,供不特定的多人观看,并协助进行管理。黄某某从中抽取5%的主播直播收益,共计获利4.921317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作为**直播平台“z**家族”的家族长,其招募金某某等27名主播在**直播等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供不特定的多人观看,并对主播进行管理。龙某某从中抽取5%至10%不等的主播直播收益,共计获利1.257225万元。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直播等平台从事淫秽表演获得观众打赏以及观众在直播间赌博获利,并添加刷跑车的观众的微信,通过微信向部分观众发送由陈某某录制的本人洗澡、自慰等视频,部分观众亦会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陈某某共计获利50万余元。公安机关从陈某某持有的手机内提取视频918部,经鉴定,其中63部视频存在明显的裸体、自慰等动作,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在**直播平台等平台从事淫秽表演获得观众打赏以及观众在直播间赌博获利,并添加刷跑车的观众的微信,通过微信向部分观众发送由金某某录制的本人洗澡、自慰等视频,部分观众亦会通过微信向金某某转账,金某某共计获利1.6031万元。公安机关从金某某持有的手机内提取视频29部,经鉴定,其中20部视频存在明显的裸体、自慰等动作,属于淫秽视频。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网开设“**网络”淘宝店,经营网页制作、网站搬家等业务。2019年12月,**直播平台工作人员“**”(QQ名)联系王某某制作含有色情、赌博内容的手机直播APP下载页面,后王某某以500元不等的价格为“**”等人先后制作了“**直播”、“**直播”、“**直播”、“**直播”等含有色情、赌博内容的手机直播APP下载页面,王某某共计获利5.32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秦某某注册成立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告推广相关业务,石某某占股60%,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秦某某占股40%,任监事。2019年10月,**直播平台工作人员“**”(QQ名)向秦某某表示希望开展广告推广合作,秦某某在石某某的帮助下取得“**”的信任,后秦某某多次将“**”提供的含有色情、赌博内容的“**直播”APP下载页面通过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丁有限公司、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等代理商在**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搜索引擎上进行推广。“**”后与石某某合作,石某某多次将“**”提供的含有色情、赌博内容的“**”APP下载页面通过上述代理商在**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搜索引擎上进行推广。经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秦某某、石某某收到平台资金后,支付上述代理商涉案资金合计1069.2068万元,秦某某、石某某共计获利3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深圳市某丙有限公司309.9632万元,依法扣押深圳市某丁有限公司吴添雨60万元,依法扣押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吴方万20万元,依法扣押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何如畔1万元,依法扣押湖北**有限公司汤其10万元。

2019年8月,何某甲(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成立“**支付公司”,被告人何某某到该公司上班,8月中旬,何某某联系被告人曹某甲到公司上班,9月初,何某甲联系何某乙(另案处理)到公司上班。2019年9月21日,何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支付公司”,何某某、曹某甲、何某乙等人继续在该公司上班,2019年11月,何某甲介绍曹某乙到公司上班。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何某某与何某甲合伙成立“某乙公司”,后更名为“**支付”、“**支付”,曹某甲、何某乙、曹某乙在公司上班。何某某负责找商户代理,维护支付平台的运行及公司的日常管理,何某甲负责找码商团队。上述支付公司均是为涉黄或涉赌的商户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中,林某某向何某某介绍**直播平台等商户,何某某等人为上述商户转移开设赌场、组织淫秽表演的非法获利提供帮助。经鉴定,某乙公司累计收款结算5900余万元,何某某共计获利14.1636万元,曹某甲共计获利5.2万元,曹某乙共计获利2.2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石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关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麻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林某某45万元、李某某35万元、刘某某19.8501万元、姜某某8.4215万元、关某某13.8万元、陈某某50万元、王某某5.32万元、秦某某20万元、石某某16万元、何某某11万元、曹某甲5.2万元、曹某乙2.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湖北三德会计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麻城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6.同案人陶某某、何某乙、朱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关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石某某、何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文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关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石某某、何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石某某、曹某甲、曹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龙某某、黄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现均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金某某现均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石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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