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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林秤生,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8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5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2020年5月3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20年5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2020年5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 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林秤生到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那党岭队林某甲家,趁无人注意之机,推门入室,将林某甲放在衣柜抽屉小提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90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一枚戒指、一副耳环盗走。盗得财物后林秤生将上述戒指和耳环卖给一陌生男子,得款2300元。

2、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站地队火龙果基地林某乙家,趁无人注意之机,推门入室,将林某乙放在木柜里面的现金4000元盗走。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委附近二级公路榕树根路段,由林某某与谢某某讲话分散谢某某的注意力,李某某在谢某某的手提包内扒窃了现金345元。

4、2020年3月7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付某某的火龙果基地,将付某某放在室内的两台“征伐者”牌割草机盗走,盗得割草机后其开电动车逃至某村某路口被失主付某某发现并拦下,李某某便丢下割草机弃车而逃。经鉴定,上述两台割草机共价值1046元。

5、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白泥塘队叶某某家,趁无人注意之机,推门入室,将叶某某存放在梳妆台抽屉里的现金2000元盗走。

6、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林秤生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大岭背队,由刘某某在村边望风,林秤生进入陈某某家,将陈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4000元盗走。

7、2020年4月2日10时,被告人李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黄屋队黄某某家,趁无人注意之机,走进一楼小卖部,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00元盗走。

8、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林秤生到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社垌队李某乙家,趁无人注意之机,推门入室,将李某乙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

9、2020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林秤生到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官田背队李某丙家,将李某丙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500元盗走。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秤生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数额共计16035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数额共计7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秤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秤生、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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