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我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寓。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称有实名制手机卡出售。后林某某在其经营的数码通讯门市内以需要完成任务为由,找他人通过河北移动人人直销APP先后办理了110张实名制手机卡,林某某明知将实名制手机卡卖给他人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仍以每张手机卡80元、8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70张、以每张手机卡100元、11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李某某40张。李某某明知将实名制手机卡转卖给他人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仍将从林某某处购买的手机卡以每张135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另案),陈某甲又将手机卡卖给他人。
2020年7月25日至31日,林某某卖给李某某的40张实名制手机卡中,有6张(号码:15713398351、15713195362、15713399683、15731969219、15731937039、15731915819)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尹某某、古某某、安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共计被骗人民币39.97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支付宝聊天交易记录,蝙蝠聊天软件林某某和李某某的账号信息、银行转账记录,顺丰快递邮寄单、移动公司函及公告、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狄某某、陈某丁等12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林某某、李某某、狄某某、魏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证明、身份信息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明知其转卖的实名制手机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帮助提供实名制手机卡,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平乡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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