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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唆使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分别至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福建省龙岩市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及U盾,并以每套2000元、1000元出售给其再次转卖他人牟利。

2020年5月26日至29日,王某某在滨海县**镇家中通过东方财富平台理财,被自称客服的人以充值买产品、提现手续费等为由,被骗人民币10多万元,后服用农药“百草枯”自杀未遂。其中,158309.3元流向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4),后又部分流入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2)。

   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分别赔偿王某某医药费等损失5万、5万、6.5万,并取得王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分别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春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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