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与曾某乙、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与黄某某发生争吵,黄某某便独自离开林某某家并联系李某某驾车前往西园镇接其返回连城老家。被告人林某某担心黄某某安危,便向曾某甲讨要汽车钥匙,被告人曾某甲明知林某某饮酒后仍将自己的车牌号为闽F21***汽车钥匙交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拿过钥匙后驾车从家中出发载着被告人曾某甲及曾某乙,行驶至漳平市西园高速出入口处,拦截住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黄某某报警。当日23时许,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漳平市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3mg/100ml。
2020年2月5日、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分别被漳平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曾某甲明知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苏明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曾某甲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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