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5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巷**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3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小区。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其中通过曾某某的银行账户流转的诈骗资金156330元,通过林某某的银行账户流转的诈骗资金22794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孙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6000元,该款项通过赵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曾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随即其中5880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2019年10月24日,肖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33400元。该款项通过刘某甲的银行账户转入曾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随即其中32732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
3、2019年10月24日,郑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63400元,该款项转入刘某甲的银行账户后,其中63350元转入曾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随即其中62083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4、2019年10月24日,陈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37600元,该款项转入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其中37590元转入曾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随即其中36838.2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5、2019年10月24日,张某甲被他人通过QQ诈骗16000元,该款项转入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其中15990元转入曾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随即其中15670.2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
6、2019年10月25日,文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7000元,该款项通过莫某某、刘某乙、吴某甲的银行账户,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7、2019年10月28日,张某乙被他人通过QQ诈骗16000元,刘某丙被他人通过QQ诈骗48000元,上述两笔款项转入龚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其中38752元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8、2019年10月28日,田某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29600元,该笔款项转入吴某乙的银行账户后,其中29580元转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即其中28988.4元分别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查询清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转,其中通过林某某的银行账户流转的诈骗金额227943.8元,通过曾某某的银行账户流转的诈骗金额15633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颖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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