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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3********,汉族,初中,职业在家带孙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伙同阿美(梁某甲)、顾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她4岁孙子共同乘坐林某某驾驶的一辆斯巴鲁小汽车前往广东省阳江市那龙镇古岭大排档(第二天到恩平市大槐镇松兴饭店)以相亲为名诈骗钱财。由曹某某冒用假名曹梅、林某某冒用假名阿燕,两人扮作相亲女分别与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兄弟相亲,陈某甲冒充林某某表姐,采用隐瞒女方真实年龄及婚史的手段,骗得相亲红包、“租车费”“顺风费”以及路费共4400元,每人分得600元,其余款项用于加油等共同花光。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伙同阿美(梁某甲)共同乘坐林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W****小汽车再次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兄弟家,诈骗得1900元,林某某分得1700元。离开后,曹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丙微信拉黑,林某某对陈某乙微信不理。 

2、2019年9月15日下午从阳江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兄弟家离开的路上,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伙同阿美(梁某甲)、顾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她4岁孙子共同乘坐林某某驾驶的一辆斯巴鲁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以相亲为名诈骗钱财。由曹某某冒用假名曹梅、林某某冒用假名阿燕,两人扮作相亲女分别与被害人潘某某儿子张某甲周某甲儿子周某乙相亲,陈某甲冒充林某某表姐,采用隐瞒女方真实年龄及婚史的手段,分别骗得两名被害人给的相亲红包、“租车费”“顺风费”以及路费共2300元和1800元,每人分得600元,其余款项用于加油等共同花光。

3、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伙同梁某乙、黄某某、阿霞、顾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乘坐林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W****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台山市深镇以相亲为名诈骗钱财。由林某某冒用假名阿燕,黄某某扮作相亲女与被害人张某乙儿子张某丙相亲,顾某某冒充黄某某表姐,采用隐瞒女方真实年龄及婚史的手段,骗得相亲红包、相亲费、车费共2800元,每人分得300元,其余款项用于加油等共同花光。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伙同卢某某(另作处理)共同乘坐林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W****小汽车去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金海湾享丽聚味餐饮店再次假相亲诈骗时,被陈某丙、陈某乙兄弟当场报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潘某某、周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丁、阮某某、沈某某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假相亲为名诈骗财物,数额分别是13200元、10400元和1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陈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移达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三台手机、一辆小汽车暂扣公安机关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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