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莲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莲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号**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莲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4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某归还徐某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但被告人林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人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责令林某某申报财产,林某某并未及时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数额达5万元以上,后于2017年2月8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告人林某某系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2014年9月4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人林某某归还华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徐某甲、戴某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人林某某、徐某甲、戴某甲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24日责令徐某甲、林某某和戴某甲申报财产,其中林某某并未及时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数额达5万元以上,戴某甲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7年2月17日被司法拘留15日、7日,徐某甲于2015年8月8日被司法拘留15日,二人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未及时申报财产,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系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已归还华某某执行款5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检察建议书、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材料、民事判决书、增值税发票、中信银行业务凭证、收条、租赁协议、农村信用社缴款情况、发票、湖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商品房纳税申报表、草图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徐某乙、肖某某、王某某、殷某某、钟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戴某甲、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甲(戴某甲弟弟戴某乙联系电话:176********)、徐某甲(联系电话:1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