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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321198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街道**路**号**幢**室。因吸毒于2015年7月5日、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道**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18日凌晨,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帮忙买毒品并向其转账620元,林某某转账吴某某(另案处理)62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林某某电话通知郑某某到信州区天伦大酒店附近去拿到了毒品。

2019年10月11日晚,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向其转账700元,林某某找吴某某(外号“老兵”)购买了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林某某在上饶五小附近拿到毒品后交给王某某,后与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多余100元钱林某某除50元用于打车外,剩余50元用于打游戏。

2019年11月6日,徐某某联系林某某让其帮忙买毒品并向其转账1300元,后林某某找吴某某购买了1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林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天伦大酒店附近拿到毒品后与徐某某一起吸食。多余的100元钱林某某用于帮徐某某买烟及拿毒品时打车、吸完毒回家时打车。

2019年11月7日,方某某联系林某某让其帮忙买毒品并向其转账600元,后林某某找吴某某购买了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林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天伦大酒店附近拿到毒品后交给方某某,后与方某某一起在方某某车上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方某某联系林某某让其帮忙买毒品并给了林某某700元现金,林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7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方某某,后与方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徐某某联系林某某让其帮忙买毒品并向其转账600元,林某某找吴某某购买了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林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天伦大酒店附近拿到毒品后与徐某某等人一起吸食。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徐某某登记入住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39号凯莱酒店B座21601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凯莱酒店B座21601房间容留林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五人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冰毒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检测试剂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表、账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单、广丰区公安局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五张。

3.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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