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住古田县**镇**支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50********,畲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号,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3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厝后旧房子大厅、**村天水宫等地提供桌椅、赌具,组织参赌人员钱某某、朱某某、彭某某、程某某等三十余人以捋饼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筹集现金人民币96000元(币种,下同)作为赌场周转金以支付日常开销。同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筹集9000元周转金入股该赌场。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受林某某雇佣,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抽头渔利等,并每日领取200元工资。同年12月30日,古田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雷某某住处起获赌场使用的麻将籽两箱。
2020年2月21日、4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分别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已分别如数退出为赌场所备周转金及非法所得共计100000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查扣到案的两箱麻将籽;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暂扣财物收据、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朱某某、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赌博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30人以上,被告人雷某某明知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并从中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锦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39233****;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古田县**街道**村**路**号,电话1506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涉案款物移送清单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建议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