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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l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大专文化,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广场**栋**房。因本案于20l9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l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大专文化,现住湛江市坡头区**路**号**区**园**栋**房。因本案于20l9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l8年11月底至2019年l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自己居住的赤坎区**广场地下停车场楼梯间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四次,数量共约16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于2019年l月29日收取张某某的四次毒资共2870元。

20l9年3月份,为了赚钱获利和便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提出合伙贩卖毒品大麻,林某某表示同意。林某某和张某某二人每人出资一半,林某某负责购买大麻并贩卖,张某某、林某某介绍吸毒人员向林某某购买毒品大麻,林某某获取利润分成65%,张某某获取利润分成35%。林某某和张某某合伙贩卖毒品大麻至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每人出资8500元共17000元向许某某购买毒品大麻二次共200克(每次100克)用以贩卖和吸食。其间,2019年4月2l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吸毒人员李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5克大麻用于吸食,林某某在赤坎区**广场地下停车场楼梯间将上述毒品大麻交给李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的毒资6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l9年5月29日凌晨在湛江市赤坎区**广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林某某身上搜出用于贩卖和吸食的疑似毒品大麻两份,一份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经称量重l.92克;一份装在塑料研磨器中,经称呈重0.83克。经公安机关搜查,从林某某家中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用于吸食和贩卖的疑似毒品大麻一份,经称量重31.64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三份检材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记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辩认笔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给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合伙贩卖毒品大麻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日森

2020年2月27日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1、​ 本案卷宗册;

1、​ 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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