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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张某某等6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路**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初中文化,家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村**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83********,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喻某某,男,苗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佳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涉嫌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从瑞丽市弄岛镇与缅甸接壤的一处陆路便道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后被缅甸木姐市南坎镇移民局当场抓获,于当日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移交至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弄岛分站。

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六人结伙从中国非法入境缅甸,其六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其六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7月3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29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6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份;

3.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页6份;

4.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杨佳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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