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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牌坊**街道**巷**号打工住处,盗窃其老板邱某某一辆摩托车(黑色重骑ZQ250-2A型号,车架号LSNLAM2A6J0002695),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黑色重骑ZQ250-2A型号,车架号LSNLAM2A6J0002695)价格为7020元钱。同时被告人林某某把邱某某在工作期间借给其使用的手机(VIVO牌,型号X9S)带走未归还,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VIVO牌,型号X9S)价格为692元钱。

二、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前往事先踩点的地点广东省乐昌市庆云镇土佳寮村委会上里坪组一院内。林某某先翻墙进入,然后把大门打开,让张某某一同进入该院内。在该屋的院子内先是盗窃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大运牌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XSPCJLY671292358),在二人盗窃过程中,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推车,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和帮忙推车,被盗摩托车被推放至被告人林某某位于广东省乐昌市庆云镇土佳寮村委会上里坪组的住所客厅内。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大运牌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XSPCJLY671292358)价格为1755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二人盗了陈某某摩托车后,在林某某住处待了半小时左右,林某某提出之前盗窃的摩托车接线打不着火,再去盗窃一台摩托车。随后二人返回到之前盗窃摩托车的院子内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J208G0028689),在二人盗窃过程中,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推车,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和帮忙推车,被盗摩托车被推放至被告人林某某位于广东省乐昌市庆云镇土佳寮村委会上里坪组的住所客厅内。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J208G0028689)价格为3744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8日上午,乐昌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林某某住所当场搜查到被盗的两辆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报案记录、物证、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明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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