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注册成为“快来台州麻将”赌博APP的代理,并组织赌博人员进入该赌博APP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卖房卡”、“卖钻石”的方式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林某某管理赌博群等工作。期间,“快来台州麻将”通过其推销获利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直接获利13万元。
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8月3日上午,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康康大药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同日晚上,在本市太平街道街道**路**弄**幢**号抓获林某某。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照片、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戴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巧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叁册,提讯证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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