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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应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路**公寓**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5********,汉族,职高文化,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注册成立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10月**公司开发上线了“**”手机APP。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某让公司员工被告人应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一级代理,并由一级代理发展被告人方某某、叶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共同进行该赌博APP的推广。后各级代理招揽多名赌客在该APP上进行线上斗牛赌博,林某某以及各级代理以收取赌客在游戏中支付的“房费”牟利。赌客通过在游戏中购买钻石支付“房费”进行线上斗牛赌博,事后在微信群、闲聊群中以收发红包、扫二维码支付等方式结算赌资。每周由被告人远某某等人根据**公司后台数据对代理的业绩进行统计,被告人林某某根据统计情况及约定比例向一级代理发放提成,一级代理根据约定比例向各自的下级代理发放提成。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组织多名赌客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取“房费”500余万元,个人获利150余万元。被告人远某某自2019年5月中旬至2020年1月初进行后台数据统计。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在为“**”做代理期间,招揽赌客忻某某、项某某、乐某某、胡某甲、 钱某甲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49万余元。后发展忻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客王某乙、朱某某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18万余元。方某某通过代理该赌博APP,获取代理提成7万余元,个人获利1.8万余元。另其个人在“**”在线赌博赌资流水5万余元。

被告人应某某在为“**”做代理期间,招揽赌客邵某某、鲁某某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20余万元。后发展邵某某、董某甲为下级代理。其中董某甲招揽赌客陈某甲、金某甲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6.7万余元;邵某某招揽赌客李某甲、钱某乙、邓某某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2.3万元。应某某通过代理该赌博APP,获取代理提成50余万元,个人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为“**”做代理期间,招揽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6万余元。后发展叶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客施某某、杜某某、胡某乙等人在线赌博,赌资流水17.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代理该赌博APP,获取代理提成40余万元,个人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代理该赌博APP,获取代理提成1.1万余元,个人获利9000余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另有赌客董某乙、刘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廖某某、宇某某、董某丙、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在各级代理组织下,采用以上方式在线赌博,赌资流水28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应某某、方某某、远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月20日至九龙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后台系统截图、后台页面截图、后台提取、银行交易明细、后台提取结账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忻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袁某某、彭某某、某某、陈某乙、邱某甲、王某甲、戴某某、张某乙、邱某乙、席某某、邵某某、鲁某某、陈某甲、金某甲、施某某、杜某某、胡某乙、王某乙、朱某某、周某某、钱某甲、项某某、乐某某、胡某甲、董某丙、方某丙、汪某某、廖某某、宇某某、邱某丙、章某某、李某乙、姚某某、陶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卢某某、李某甲、钱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同案人金某乙、钱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应某某、远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奕华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应某某、赵某某、叶某某、远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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