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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庄某甲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府**栋**座**,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号**房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35条(货值金额为266068元),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门业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466条(货值金额为154890元)。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参与了上述全部卷烟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庄某甲参与了上述1466条卷烟的经营活动;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均无烟草经营许可。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已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7350元,被告人庄某甲已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345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书证:前科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庄某甲行为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庄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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