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别墅区**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是广东**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8月27日开始至2020年10月5日,林某某、岑某某趁其他工人不注意时,多次将公司使用过的电缆剪成一段段并装在手提袋,在**公司下班时带离公司。林某某、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缆卖给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路口对面一废品回收站,林某某、岑某某一共获利4517元。
2020年10月5日11时许,林某某、岑某某再次从广东**有限公司盗窃电缆时被公司保安发现和抓获。民警在岑某某的手提包缴获8.8米珠江牌95平方铜芯,在林某某、岑某某居住的房子缴获40.92米珠江牌95平方铜芯电缆、2.23米珠江牌5*2.5平方铜芯电缆、9.03米剥去外皮的铜芯电缆。
经核价,珠江牌95平方铜芯电缆单价为每米73.5元,盗窃数量为305.72米,总价值为22470.42元;珠江牌5*2.5平方铜芯电缆单价为每米26.5元,盗窃数量为2.23米,总价值为59.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等;3、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岑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光盘肆张、活页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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