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委**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号,个体。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号,个体。2004年7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8月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附近,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认为栾某某朝马路扔饮料瓶子是向其挑衅。随后孙某某与栾某某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林某某上前帮孙某某、焦某某上前帮栾某某,双方撕打在一起,致使栾某某、焦某某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栾某某和焦某某二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赔偿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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