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7********,汉族,中专肄业,无业,籍贯河南开封市郊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河南扶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10月进入到河南爱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注册微信公众号“花家商城”,该公司业务员林某某、娄某某在微信上虚构身份为年轻漂亮女性和陌生男网友聊天,建立好感后让男网友在“花家商城”上为其买花,后该公司虚构发货,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假装收货并以谈恋爱为由向男网友索要红包。被告人林某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钱财共计8620.8元,被告人娄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4598元。
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被害人与被告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及被害人在微信公众号“花家商城”上买花的订单信息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梦静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