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姚某某、林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7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姚某通过网络联系,先后获得新时代、水果乐翻天、乐乐大作战、博乐、1688等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权限,并在福清市**镇**村**号**楼房间设置工作室,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规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吸引众多游戏玩家参与网络赌博。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林某乙以拿30%干股的方式入股林某甲工作室,三人每天轮流工作8小时,为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2019年4月29日,姚某某、林某乙在工作室工作时被查获。寿宁县公安局当场扣押电脑1台、手机5部、账本2本、人民币43476.5元。经统计,林某甲工作室共向为游戏玩家上分3841733.77元,下分2461528.68元。至案发林某乙按所占股份分得现金1300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9年2月,张某某等人在网络上搭建的1688游戏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并大量招募游戏代理,明确告知游戏代理1688游戏平台可进行游戏币回收,吸引游戏代理帮助推广1688游戏平台。3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1688游戏平台违规提供游戏币回收服务,变相将游戏平台作为赌博平台使用,仍为该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招揽网络赌博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非法获利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林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扣押的笔记本、制作的电子数据筛选情况说明、截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汤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姚某某、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5.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姚某某、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姚某某、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违规用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聚众赌博,以此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明知1688游戏平台为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姚某某、林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锈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012****;林某乙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3536****。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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