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戊,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己,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林哥”、“冒哥”等人(另案处理)将“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窝点转移至越南共和国海防市OUR CITY小区,制定了包括佣金模式、负盈利模式、参与人员工资提成标准等内容的代理方案,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等人加入,运用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万达998”赌博平台,招揽参赌人员到该平台进行赌博。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万达998”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5802923.88元;其中银行卡账号62284801286********(户名陈某某)收取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9526578.50元、银行卡账号62170072000********(户名朱某某)收取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748096.06元、银行卡账号62170072000********(户名吴某某)收取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41599.11元、银行卡账号62305800002********(户名蔡某某)收取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186650.21元。
“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日常运作由推广转化人员和客服人员进行,推广转化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推广平台,招揽赌客,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为5000到8000元不等;客服人员的职责是负责为赌客充值、提现,基本工资5000到8000元不等。被告人林某甲负责采购日常生活用品,管理日常生活的费用,记录收入情况。被告人郑某甲负责电脑设备维护和网络赌博平台的业务推广工作。推广转化人员分为三个组,被告人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担任组长;姚某甲组的组员分别为被告人羊某某、林某辛、林某丙。林某乙组的组员分别为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林某己,姚某乙组的组员分别为被告人林某丁、林某庚。客服人员分别为被告人郑某乙、林某戊、郑某丙。
被告人林某甲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负责采购生活用品,管理日常生活的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郑某甲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负责电脑设备维护和网络赌博平台的业务推广工作,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姚某甲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林某乙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姚某乙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林某丙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翁某某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林某丁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羊某某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林某己从2019年5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庚从2019年5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辛从2019年6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转化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乙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客服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林某戊从2019年4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客服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郑某丙从2019年6月开始到“万达998”网络赌博平台做客服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在越南共和国海防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林某丁、羊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浩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姚某甲、林某乙、姚某乙、郑某甲、林某丙、翁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丁、羊某某、郑某乙、林某戊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郑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己联系电话:1581524****,林某庚联系电话:1341199****,林某辛联系电话:1986530****,郑某丙联系电话:1581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随案移送法院。
4.《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法院。
刑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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