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淘宝电商,住广东省深圳市**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0 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手机屏幕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租赁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电讯市场**号摊位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金额人民币20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其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得的手机屏幕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7万余元。
经鉴定,二被告人销售的带有“**”注册商标品牌的手机屏幕均系假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该住所扣押各类型**手机屏幕若干,价值2.9万余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该摊位扣押各类型**手机屏幕若干,价值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屏幕等物证;
2." **"商标注册证、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检查数据等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明
检察官助理:张庆松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