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路**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时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石时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石时贵、吴某某、陈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王某某(未成年人)等人在福鼎市点头镇**美食园喝完酒后,被告人林某某、石时贵先步行离开,被告人吴某某及陈某甲陪同王某某在路边等待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前来。随后,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被害人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闽******号小车到达现场接王某某。当坐在小车后排的陈某丙(另案处理)打开车门时,陈某甲无故用脚踢踹陈某丙。而后,陈某乙、被害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丙下车,与陈某甲、吴某某互殴。步行至不远处的被告人林某某、石时贵见状,亦冲上前参与互殴。期间,林某某持木勺、石时贵拿畚斗、陈某甲拿塑料凳子与对方互殴。在陈某乙等人被打跑之后,陈某甲、吴某某使用椅子、水泥墩将闽******小车前后挡风玻璃、车身等多处部位砸坏。翁某某在阻止车辆被砸的过程中,被林某某用塑料桶砸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致右膝部、右手臂、右小指等多处挫伤、擦伤伴右小指甲床出血,被害人翁某某的损伤致双手部多处挫伤瘀肿,伴皮肤破溃及擦划伤,其二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号小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53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石时贵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车辆被砸照片。

2.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王某某、林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某乙、翁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石时贵供述和辩解。

6.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石时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石时贵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曾多次违法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石时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规劝被告人吴某某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时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石时贵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