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7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2000年7月,因注射毒品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12 月,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号**室。2004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园**号**室。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该院于次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境内人员陶辉森、杨英杰、王文龙、宋军辉、朱世林、徐仁奎、姚文平、马伟民、殷华、曹建杰、盛春锋、沈欢欢、花军刚等十三人多次前往澳门永利酒店、新葡京酒店、凯旋门酒店内的太阳城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并指挥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三人驻澳门为其接待赌客、安排赌博场所、出码洗码,从中牟利。经查,上述参赌人员参赌赌资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余万元。
2020年6月11日,四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住所**,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参赌人员陶辉森、杨英杰、王文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被告人林某某组织赴澳门赌博,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在澳门接待其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述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予以佐证。
2、太阳城集团贵宾会收据7张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澳门太阳城赌场账户的支取情况。
3、银行交易流水账单证实,参赌人员花军刚、盛春锋、沈欢欢、王文龙、马伟民与被告人林某某结算赌资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手机等物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组织境内人员赴澳门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鼎
检察官助理:章雯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4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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