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路**号**小区**幢。2017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上列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1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2019年9月租赁场地并购买机器后,于2019年10月上旬在本区九亭镇盛富路12-2号厂房仓库内放置捕鱼机一台、黑色牌机一台开设赌场,其二人负责出资及经营管理。经认定,捕鱼机和黑色牌机分别有8个退分口,均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并先后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其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受被告人林某某雇佣,在本区九亭镇盛富路12-2号的赌博机房内负责开关门和上下分,后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系该赌博机房老板,该赌博机房有一台打鱼机、一台牌机,各有8个上分口。

2.证人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民警夏某某的证言和相应聊天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散某某在2019年10月9日、10月10日由被告人林某某带至涉案赌博机房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至其处租赁涉案场地的情况。

4.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及证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捕鱼机、黑色牌机和通讯工具、pos机的情况,并将通讯工具随案移送。

5.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管理涉案场所及该场所收取充值赌资的情况。

6.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附近的情况及被告人进出涉案场所的情况。

7.赌博机认定书、检查录像、《情况说明》证实,扣押的捕鱼机及黑色牌机各8个退分口,共计16个退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被认定为赌博机。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的到案过程,均系被抓获到案。

9.户籍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叶某某的劣迹情况,其二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均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二张)、证据材料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