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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0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村。因赌博于2008年8月被泰顺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6月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世忠,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刘某乙(已判)等人在瑞安市**街道****店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嫖客提供口交卖淫服务5次以上。其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店内负责收银、接待嫖客等事项,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足浴店。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仙降派出所投案。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粟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梦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1358760****)、刘某甲(1386775****)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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