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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刘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动漫城”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小区。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铁路公安处宁德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寄押于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同年1月1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动漫城”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路**号**世纪城**期**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响水县公安局抓获,寄押于福建省尤溪县看守所,同年6月1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林某某”、“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动漫城”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名城**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福建省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寄押于福建省尤溪县看守所,同年6月1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8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30日、7月1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先后入股投资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新区**商业街的“**动漫城”,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分别持有该动漫城3%、3%、5%的股份。此外,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动漫城内游戏机的修理维护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负责过动漫城内游戏机的修理维护、对账分红等工作。2014年5月份左右,该动漫城内游戏设备全部更换成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Ⅱ”游戏机,并以直接给予现金作为奖品或者给予香烟、茶叶再通过同案人杜佳(已判决)用现金回购的方式供他人赌博。

2016年9月6日21时许,响水县公安局在“**动漫城”当场查获“海洋之星Ⅱ”游戏机12台,扣押赌资人民币59900元(币种下同),抓获参赌人员徐某某、苏某某等40余人(均已行政处罚)。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扣押的12台“海洋之星Ⅱ”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合计具有88个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该动漫城2014年平均每月获利约50万元,合计获利约250万元;2015年平均每月获利约80万元,合计获利约960万元;2016年平均每月获利约人民币150万元,合计获利约105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其在“**动漫城”所占股权比例获得分红,上述期间分别获利约67万元、67万元、1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退赃60万元、50万元,已由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娜

检察官助理:吴京晏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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